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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成办发〔2011〕10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办发〔2011〕18号)精神,现就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救助范围。因危重疾病、人身意外伤残、火灾、教育支出过大等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家庭。主要包括: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各区(市)县政府或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人员。因自然灾害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纳入灾害救助管理。
  (二)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区(市)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程度、家庭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一年内,救助家庭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家庭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
  二、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委托他人持《户主委托书》)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籍、身份证原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重大支出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并填写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印制的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复查、集体评议,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对初审情况有疑义的要再次入户调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补充材料;经办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负责人要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对是否救助及救助金额提出建议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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