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1〕保市府办2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保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河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用于市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奖励。
第四条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市本级食品安全举报中心,负责市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审定、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受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举报线索。农业 (畜牧水产)、质监、工商、食药监、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举报途径,方便公众举报。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来人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