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市政办〔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提高基金共济和抵御风险能力,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冀发〔2009〕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坚持“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分担、合理调剂,政府主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四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目标是实现六个统一,即实现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水平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第五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在建立城镇医疗保险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完成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就医“一卡通”,实现即时结算。各县(市、区)、开发区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条件成熟后,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级统筹,最终实现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管,基金统收、统支。
第三章 实行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
第六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按照市和县(市、区)、开发区上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的5%计提。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每年调剂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