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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普通门诊治疗、出诊、巡诊和双向转诊等门诊医疗服务。
  (二)负责门诊医疗统筹管理,按规定结算、垫付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健康调查和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政策宣传。
  (四)对患有慢性疾病的参保居民进行生活环境、生活方式和疾病治疗方面的指导,开展跟踪、随访监控管理和老年人健康咨询、社区护理等服务。
  (五)参保居民到协议机构就诊,协议机构不得拒绝,要为就医的参保患者填写《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病历》,建立门诊治疗档案,详细记录门诊治疗方案、处方以及治疗过程。
  第十一条 费用结算: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普通门诊统筹服务和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协议,明确普通门诊统筹服务范围、签约人员及人数、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年度结算费用总额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签约参保居民在指定的协议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施即时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协议机构;应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的部分,由协议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约人数,按季度预拨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结余或超支在年度末统一考核结算。当年普通门诊定点机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实际发生额低于签约人员全年门诊统筹预付总额的,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高于签约人员全年普通门诊统筹预算总额的,由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预付费用逐年滚存直至服务协议终止时,结余部分退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四)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签约参保居民门诊医疗的管理,认真做好与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工作,不得在门诊医疗费用超标时拒绝收治参保病人门诊、或将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改由参保人员负担。
  (五)参保居民因病未在协议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严格审查门诊就医人员身份,同时应当做好就诊记录、门诊处方归集等备查的基础工作,接受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社区普通门诊统筹医疗管理机制。
  享受社区普通门诊统筹治疗的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门诊统筹治疗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医保卡转借他人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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