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保市府办2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
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居民门诊个人负担,方便参保居民门诊就医,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坚持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统筹调剂使用门诊医疗费用,统一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的共济保障能力;坚持依托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费用合理分担,实行当次门诊即时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核算
第四条 参保居民按成人每人每年50元、学生儿童(含大学生)每人每年30元标准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
第五条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按季度预拨,年末结算。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选择和变更
第六条 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