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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市区知识青年养老制度并轨问题的通知

  同时享受两项待遇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未办理知青下乡劳动时间确认的,从2012年1月1日起知青养老封定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并入基本养老待遇。今后本人提出要求确认知青下乡劳动时间的,其按知青下乡劳动时间每年3元标准增发的养老待遇,从审核确认后的次月起开始享受。
  4.知青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异地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原收取的知青保险费有余额的,退还参保人,知青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5.参加知青养老保险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知青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具体衔接办法由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
  具有绍兴市户籍的知识青年,在2011年底前不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纳入绍兴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知青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其缴纳的知青养老保险费的余额划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知青养老保险现有的待遇标准即每人每月615元(540元养老金+75元生活补贴),并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今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待遇。
  1.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已超过60周岁的人员,在归并现有知青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基础上,直接按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规定增发经确认的原下乡劳动时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
  2.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未满60周岁但已享受知青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先按现有知青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并确定其下乡劳动时间,待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叠加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3.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两项待遇均未享受的人员,先确定其下乡劳动时间,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知青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前(2011年)知青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再按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叠加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三、其他事项
  1.自本文件发文之日起,取消原知青养老保险制度,绍市府发〔1996〕32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绍兴市区知识青年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01〕69号)、《绍兴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市区知青“双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处理意见的通知》(绍市劳社发〔2003〕36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知识青年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167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绍兴市区知识青年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5号)等所有涉及知青养老保险政策文件即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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