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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市区知识青年养老制度并轨问题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市区知识青年养老制度并轨问题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和《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2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绍兴市区知识青年养老制度并轨问题通知如下:
  一、并轨对象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知识青年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市府发〔1996〕32号)文件,参加绍兴市区知识青年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知青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并轨方法
  (一)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
  1.具有绍兴市户籍的知识青年,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浙人社发〔2011〕221号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终止知青养老保险后,经审核确认的下乡劳动时间和可正常缴费年限累加后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收取的知青养老保险费余额可退还或抵冲补缴额度。补缴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
  2.具有绍兴市户籍已同时参加知青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知识青年,终止知青养老保险关系,原收取的知青养老保险费余额退还或抵冲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额度。按规定审核确认后的知青下乡劳动时间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累加后已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基本养老金;知青下乡劳动时间和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同上,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
  3.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享受知青养老封定待遇的知识青年,按规定审核确认后的知青下乡劳动时间与原缴费年限作为今后调整养老金的依据;封定待遇保留,并入基本养老待遇;知青下乡劳动时间从2011年8月1日起按3元/年的标准增加月养老金待遇,不满1年按一年计算,其他待遇不重新计发,知青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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