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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四)改革中原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转岗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2012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分流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保证分流人员退休后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17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事业单位职工计发的退休费,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2011年12月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11年12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费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补贴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改革中转岗的原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其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省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中有关财政及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豫办〔2005〕32号),每转岗一名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省财政一次性补助5000元;对完成体制改革的县(市、区),省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资金来源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四、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全省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分步实施,确保稳定,保证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省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督导,妥善处理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抓紧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改革。省编制部门要会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抓紧研究出台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指导意见,各级编制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会同本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与其他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道路运输管理和改革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人事管理,做好改革中离退休、转岗安置人员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协作,把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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