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明晰工作权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能、名称、级别和人员编制要相对统一,名称统一规范为“×××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由省编制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核定。
(四)严格人事管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予以清退;人员编制核定后,对原有在编在册的运管人员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竞争上岗中的未聘人员,本着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组织建设、思想道德建设、业务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正规化建设,加快建立一支业务精湛、作风过硬、负责有为、保障有力、人民满意的道路运输管理队伍。
(五)明确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来源。全省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来源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和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经费总额以2010年执行预算规模为基数,经费供给按照当地同类事业单位费用供给标准核定,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弥补。道路运输管理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责做好改革中未聘人员的妥善安置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参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未聘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享受当地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对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截至2012年1月1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及时办理退休和病退(退职)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中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给同级财政的资金中支付,划拨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三)拖欠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由同级财政统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一次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