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意见的通知

  (九)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企业。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到我省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尽快出台我省股权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健康较快发展。

  (十)发挥担保机构作用。省担保集团要加大与银行的合作力度,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力度。各产业集聚区担保平台要为区内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确保每家担保机构至少支持10家以上企业;鼓励产业集聚优势比较明显的产业集聚区内的小型微型企业开展联保和互保。鼓励省内国有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和担保公司为产业链条上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已取得牌照的担保机构要尽快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市、县级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要尽快落实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整合力度,组建规模较大的担保公司,以更好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推荐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合理设定风险分担比例,适当提高担保机构的贷款放大倍数。

  (十一)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资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督促指导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增加实缴资本金额,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能力。

  三、进一步拓宽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

  (十二)推动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省政府金融办要按照创业板首发上市的要求,选择一批小型微型企业纳入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库;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特点,制定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推进企业上市的措施,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

  (十三)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和集合信托计划。省发展改革委要尽快筛选一批持续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偿债能力较强的优秀小型微型企业,充实到发债后备企业数据库,推动建立“政府牵头、省辖市为主,政策适当支持、市场化运作”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机制。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协调财政出资的担保公司或国有企业向当地小型微型企业发债提供担保。通过发债,使我省一批小型微型企业迅速成长为行业或细分行业龙头企业。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和各省辖市政府要加大协作力度,支持利用“区域集优”模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积极组织优秀小型微型企业与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实力强、信誉好的担保机构合作,通过发行集合信托计划融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