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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意见的通知


  (三)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营销和审批流程。各金融机构要在专门成立小型微型企业服务部门的基础上,制定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贷款营销计划,并对小型微型企业制定专门的审批和信贷准入标准,简化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切实提升贷款审批效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建立灵活高效的贷款审批模式。

  (四)合理灵活地进行利率定价。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综合考虑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周期、行业特点、区域集群情况、信用状况、盈利水平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合理确定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对信用等级高的小型微型企业下调上浮幅度。实行灵活的计结息政策,经双方协商同意,允许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状况调整利率浮动标准和计结息方式,以满足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减轻其财务压力。

  (五)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水平。建设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各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定期向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通报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情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守信企业的扶持力度,示范带动企业提高信用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

  (六)支持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河南银监局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的政策,推动我省城市商业银行尽快在县域内布局设点。各城市商业银行要准确把握“立足地方、服务中小”的市场定位,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打造“服务中小企业”品牌。要充分发挥地缘优势,深掘企业信用信息,为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门槛创造条件,为小型微型企业成长提供特色化的金融服务。

  (七)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在坚持服务“三农”经营方针、保证满足农户合理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加大对县域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服务“三农”的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等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八)继续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工作。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境内外银行到我省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尽快实现组建12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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