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业收入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财政按照核定的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予以全额保障;有事业收入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财政按照核定的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予以全额保障,其余部分由单位用事业收入解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财政按照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和财政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负担。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省财政按照核定标准全额保障;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省财政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水平和财政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单位自行解决。离休人员生活补贴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财政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若资金不足、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达不到基础性绩效工资参考标准的,其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可以暂不按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参考标准发放,但实际发放应不低于本单位在职同职级人员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的70%。
(三)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要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事业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四)省直驻郑事业单位人员发放绩效工资必须分账核算,未实行分账核算、擅自发放绩效工资的按违纪处理。
八、组织实施
(一)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二)实施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实施过程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要统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确保事业单位队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