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7号)
为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有效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行政强制规定的要求,对现行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删除《
河北省航道管理实施办法》第
十五条。
二、将《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将第三十四条中的“恢复原状”修改为“限期改正”。
将第三十五条中的“恢复原地貌”修改为“限期改正”。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删除《
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第
三十七条中的“依法强制执行”,将“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将《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修改为:“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公路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