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五条 鼓励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技术进步,运用先进技术增强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和产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优先发展压缩天然气汽车在城市公共客运、出租客运、环卫等公共交通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行业相关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章 加气站安全管理
第七条 加气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协调发展的原则。
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前应当征求燃气、安全生产监督、质量监督、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 投资建设加气站项目,应当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核准申请。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未经项目核准,燃气、安全监管、质量监督、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九条 加气站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依法取得压缩天然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燃气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 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考核合格;
(三)生产气体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并予以公示,按照政府定价销售;
(四)在显著位置公示车用气瓶充装和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
(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
(六)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站用设备设施,并按规定安装、检验、使用、维护、修理;
(七)建立业务记录和站用设施设备档案,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八)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