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五)建立检测维修制度。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环保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进行维修。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维修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动车维修机构应按照维修技术规范和方法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维修后的机动车稳定达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复检合格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方可上路行驶。对维修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实施机动车污染物监督抽测。环境保护部门根据需要对车辆集中停放地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检查,对环保限行道路的高排放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依法进行抽检。对定期检测、抽测结果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各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相关部门,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加强机动车燃料管理

  (一)加强油品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燃油质量标准,保证我省车用燃料标准和相应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步实施。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和省外流入我省油品的监督检查,确保我省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二)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工作,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按照国家规定,按期完成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环保重点城市、国家级和省级环保模范城市、臭氧浓度监测超标城市以及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应率先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五、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联动机制。省政府成立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中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厅。

  (二)明确部门职责。环境保护厅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地方排放标准;负责对环保检验机构资质的委托考核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组织开展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按照政府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黄标车”限行工作;加强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人员和环保检验机构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