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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三)开展机动车污染专项整治。各地要加强对营运和高频率使用机动车的排气监管,对颗粒物和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的机动车进行专项治理,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淘汰进程。应根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黄标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或车型等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四)加强新车污染控制。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公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和阶段性车辆排放标准。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阶段性排放标准进行注册登记。新增、更新公务用车,公交、出租、环卫、营运车辆应选购节能和新能源机动车。鼓励购买低能耗、低排放、环保型机动车。

  三、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

  (一)规范环保检验机构管理。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委托和监督性抽查。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的检验机构,应取得相关资质,并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要求,具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无环保检验委托资质的检验机构不得进行环保检测工作。

  (二)明确检测方法。根据总量减排需要,各地要逐步实行机动车简易工况法环保检测方法。应尽量利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测资源,建设简易工况法检测场站,经环境保护厅委托后开展检测工作。环保检验机构应公开检测程序和检测收费标准,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选择有资质的环保检验机构复检。

  (三)制定地方排放标准限值。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我省机动车地方排放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已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社会化试点的城市,对机动车实行简易工况法和加载减速工况法进行检测的,可暂执行《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和《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参考限值的最低排放限值。

  (四)建立社会化运营机制。鼓励机动车环保检验社会化。具备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条件的单位和法人均可成立环保检测机构,在取得环境保护厅审核颁发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后开展尾气检测,环保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环境保护厅按照环境保护部提出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编制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各市(州)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积极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社会化运营工作。已经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社会化运营试点工作的城市,要尽快开展简易工况法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环保检测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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