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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川办发[2011]9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的,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为手段,统一规划,防治结合,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完善我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检测维修和淘汰报废制度,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搭建机动车监管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

  (一)编制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环境保护厅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规划组织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报环境保护厅审核批准实施。环境保护厅负责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已经开展地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城市,应在发放的地方标志有效期满后换发全国统一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全国统一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境保护部监制,环境保护厅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统一印制,各市(州)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核发,并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检测合格的机动车,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各级公安部门应将机动车排气检测情况纳入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时的审核内容。机动车排气检测周期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部门不得核发牌证、通过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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