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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五十九条 强戒所考核评估奖惩工作委员会负责诊断评估计划拟定,工作监督及结果审议。
  强戒所考核评估奖惩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强戒人员的诊断评估工作。
  第六十条 强戒人员诊断评估采取百分制方式,包括生理、心理、认知、行为、家庭及社会功能恢复五个方面。
  第六十一条 一年后诊断评估,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强戒人员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不满2个月的不再进行一年后诊断评估。
  第六十二条 强戒所应当于强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一个月内完成出所诊断评估工作。
  第六十三条 强戒人员被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期满前应当再次进行诊断评估。
  第六十四条 强戒人员经一年后诊断评估,得分达90分以上的,属戒毒情况良好,强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90分以下,继续接受治疗。
  第六十五条 强戒人员出所诊断评估得60分以上的,为达到预期戒毒效果,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可以正常办理出所手续。得60分以下的,为未达到预期戒毒效果,强戒所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
  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由强戒所提出意见,报局备案审查后,由原决定机关批准。
  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章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六十六条 强戒所对经诊断评估准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强戒人员在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办理期间,严重破坏所管秩序,受到惩处的,取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资格。
  脱逃被追回的强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六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规定之日起计算;
  (二)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与原决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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