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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家属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要求司法鉴定的,应当向强戒所提出。家属提出死亡鉴定,鉴定费用由家属承担。
  第三十九条 强戒人员死亡,家属无异议的,强戒所应当与死者家属签定死亡善后处理协议,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就近火化尸体。
  第四十条 死者无家属、单位或者死者家属、原单位接到通知后规定时间内不来认领、处理尸体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火化尸体。
  第四十一条 强戒所对死亡的强戒人员报局批准后,登记后予以除名。
  对死者遗留的财物,应当清点登记,通知家属领取。无人认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戒毒治疗

  第四十二条 强戒所在生理戒毒、行为训练、认知教育、心理治疗、家庭及社会功能修复等方面,对强戒人员开展戒毒治疗。
  第四十三条 生理戒毒采用急性脱毒治疗、稽延性症状治疗等形式,帮助强戒人员身体康复、改善和恢复生理功能。
  第四十四条 强戒所应当健全医疗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医务人员,对强戒人员开展医疗服务。
  强戒所开展脱毒治疗工作,应当取得相应资质。
  第四十五条 强戒所应当建立严格的戒毒药品管理制度。对用于戒毒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由专人保管。
  对强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由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处方,并做好登记。
  严禁以强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品实验。
  第四十六条 强戒所应当配备运动康复工作人员和相关的设施设备,组织强戒人员运动训练,改善强戒人员身体素质。
  第四十七条 强戒所应当制定强戒人员行为规范标准,从戒毒治疗、学习、卫生、文明礼仪、劳动等方面对强戒人员开展行为矫正,培养强戒人员的自律意识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
  第四十八条 强戒所应当配备专兼职民警教师,对强戒人员开展法律、道德、毒品危害、就业等教育,帮助强戒人员树立正确的认知和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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