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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强戒所应当建立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 强戒所应当建立健全强戒人员民主管理工作机制,发挥强戒人员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条 强戒人员来往邮件由大队统一登记和收发。
  第二十一条 强戒人员来往邮件,由民警检查有无夹带毒品和其他违禁品。检查时,应当有强戒人员本人和两名以上民警同时在场。
  第二十二条 强戒人员经所在大队批准,在民警组织下,可以使用强戒所指定的电话与配偶、亲属、监护人通话。强戒人员与国外、境外配偶、亲属、监护人通话,应当经强戒所所长或分管副所长批准。
  强戒人员在所内不得持有或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第二十三条 强戒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监护人和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到强戒所探访强戒人员。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探访的,应当经强戒所所长或分管副所长批准。
  国外、境外的配偶、直系亲属、监护人探访强戒人员,报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 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确需探访的,应当经强戒所所长或分管副所长批准。
  正在接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探访。
  第二十五条 强戒人员经强戒所批准并报局备案,可以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和监护人。
  第二十六条 强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探视:
  (一)处于急性脱毒期的;
  (二)处于医学隔离观察期的;
  (三)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
  (四)其他不宜办理探视的。
  第二十七条 强戒人员探视,民警应当在现场陪同。结束后,立即返回强戒所。强戒人员探视地址较远,不能当日返回的,原则上不予探视。特殊情况,报局批准。
  第二十八条 强戒所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强戒人员,可以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但应当以控制危险行为,避免伤亡,减少人身损害为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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