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强戒所收治强戒人员时,应当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填写《强戒人员健康体检表》。
检查女性强戒人员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实施。
第九条 强戒所应当对强戒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收缴违禁品。对本人不宜持有的物品进行登记,由强戒所代管或者征求强戒人员同意退回其家属。
第十条 强戒人员入所后,强戒所应当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登记表》,建立强戒人员档案。
收治强戒人员后,强戒所应当于收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强戒人员提供的地址向其家属寄发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局可以根据场所收治规模和戒毒工作需要,调遣强戒人员。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强戒所应当建立健全强戒人员安全管理、治疗、学习、劳动、生活卫生、医疗防疫、财物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保障强戒人员合法权益,防止发生强戒人员所内吸毒、脱逃、非正常死亡、所内重大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集体性食物中毒和所内传染病流行。
第十三条 强戒所按照下列情形对强戒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女性强戒人员独立编队,由女性民警管理;
(二)对不满18周岁的强戒人员独立编队或编班,并按有关规定在生活、劳动和处遇上给予照顾;
(三)对患病强戒人员可以独立编队或编班;
(四)对吸食毒品种类不同或毒瘾程度不同的强戒人员,可以独立编队或编班。
第十四条 强戒所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效果,对强戒人员实行分期管理。
第十五条 强戒所应当加强对戒毒信息的收集、分析,定期召开所情分析研判会议,及时、准确掌握强戒人员的思想动态。
第十六条 强戒所应当建立安全检查机制,经常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强戒所应当健全警戒护卫组织,按照规定配备人员、装备,负责门卫、监控等工作,监督检查民警执法和执行制度的情况,预防和处置强戒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及外部人员对强戒所的袭击、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