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劳教发〔2011〕65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试行)》,已于2011年11月14日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民警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戒除毒瘾,顺利回归社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
戒毒条例》及司法部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综合矫治、科学戒毒、关怀救助的原则。
第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戒所”)负责强戒人员的收治、管理、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强戒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业务科室和强戒人员管理大队(以下简称“大队”),按规定配备管理民警、医务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 强戒所和大队应当分别成立强戒人员考核评估奖惩工作委员会按职责权限负责强戒人员日常考核、诊断评估、奖励、惩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所外就医、变更强制隔离戒毒为社区戒毒等工作。
第六条 局有关业务部门对强戒所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行政监察部门对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收治调遣
第七条 强戒所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收治强戒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