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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5.1.1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5.1.3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4气象部门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并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5.2 灾害保险
  5.2.1县气象局应当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5.2.2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保障
  6.1.1基本指挥所应当建立可视会议系统,通过远程联网方式实现实时指挥和调度。
  6.1.2流动应急指挥车应当配备计算机网络指挥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及卫星定位系统,通过车载系统实现灾害现场指挥。
  6.2 资金保障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保障
  6.3.1以国家气象通信网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及时接收各类气象资料,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6.3.2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4 装备保障
  6.4.1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应当组织建设应急指挥车和应急流动气象台。
  6.4.2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备份、维修维护设备、灾情收集设备和人工影响天气装备等。   
  6.5 应急队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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