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
4.2 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市、县气象局归口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4.3.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 应急通信方式
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5 气象灾害评估
4.5.1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4.5.2 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局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4.5.3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局。
4.5.4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6 新闻发布
4.6.1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4.6.2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7 应急终止
4.7.1 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预警应急程序的上级指挥部门决定。
4.7.2 Ⅲ 级和Ⅳ 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预警的市、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省、市气象局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4.7.3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