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移民局: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转移、安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的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灾后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统计评估等工作。
(5)县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组织灾后的教学工作。
(6)县公安局:组织、指挥、协调、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7)县卫生局: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测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8)县交通局:保证救灾工作的交通道路畅通,并积极组织运输车辆,运输救灾物资,及时抢修被毁坏的道路。
(9)县发改局、县城建局: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管理和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工作。
(10)县财政局:做好气象灾害、气象服务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11)县安监局:负责对相关单位气象灾害的预防和防范措施落实工作的检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12)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13)县电力公司:负责灾区的电力设备抢修和恢复工作。
(14)县旅游局:负责县域内各旅游景区的气象灾害预防和防范措施落实工作的管理工作;灾情发生后,游客的安全转移、安置等工作。
2.3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场所
2.3.1 基本指挥所
基本指挥所设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3.2 机动指挥所
机动指挥所设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上。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1.1 县气象局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
3.1.2 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8827844)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3.2 预警和预防行动
3.2.1 县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3.2.2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发布启动预警命令,并向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