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以下传染病,经治疗不见好转的:
1.肺结核在开放期的(肺结核活动期,血型播散型肺结核,空洞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粟粒性肺结核等);
2.急慢性肝炎(甲、乙、丙型肝炎等)活动期或各种原因引起的肝硬化失代偿期的;
3.结核性胸膜炎、结核性腹膜炎的;
4.肺脓肿及慢性脓胸的;
5. 艾滋病期的。
(二)患以下严重疾病,经治疗不见好转或不具备治疗条件的: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所致严重心律失常、急性心肌梗死、心绞痛频繁发作、心力衰竭治疗无效的;
2.急慢性肾炎病情较重的;
3.尿毒症、肾病综合症治疗期的;
4.脑血管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5.支气管哮喘,连续出现哮喘持续状态的;
6.颅内肿瘤及各种颅内感染的;
7.癫痫频繁发作的(每周大发作一次以上);
8.脑器质性疾病如脑出血、脑梗塞、颅内高压或意识障碍患者及脑外伤病情较重的;
9.高血压病Ⅲ期;年龄在50岁以下的,患高血压病,经药物联合治疗血压仍持续在收缩压180mmHg以上,舒张压110mmHg以上的;年满50周岁以上的,患高血压病,经药物联合治疗血压仍持续在收缩压160mmHg以上,舒张压100mmHg以上的;
10.腰椎结核,形成脊椎骨质破坏需要治疗的;
11.椎间盘突出,经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的;
12.强直性脊柱炎,生活不能自理的;
13.脊柱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的;
14.脊髓性疾病、椎管狭窄,生活不能自理的;
15.经精神病司法鉴定,患各类精神病,不具备服教能力或需要精神科专科治疗的;
16.糖尿病并发视力严重障碍或伴下肢皮肤破溃、坏疽经治疗得不到控制的;
17.内分泌系统疾病,经治疗得不到控制的;
18.严重贫血及各种血液病的;
19.良性肿瘤需手术治疗和患有各种恶性肿瘤的;
20.严重眼内疾病或严重眼球外伤的;
21.急性胰腺炎,肝、脾破裂,消化道出血有可能危及生命的;
(三)因工伤造成较重伤残的。
(四)局认定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强戒人员所外就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医务部门出具强戒人员所外就医建议书;
(二) 强戒人员管理大队提出意见,填写强戒人员所外就医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