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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期限管理与执行方式变更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患以下传染病,经治疗不见好转的:
  1.肺结核在开放期的(肺结核活动期,血型播散型肺结核,空洞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粟粒性肺结核等);
  2.急慢性肝炎(甲、乙、丙型肝炎等)活动期或各种原因引起的肝硬化失代偿期的;
  3.结核性胸膜炎、结核性腹膜炎的;
  4.肺脓肿及慢性脓胸的;
  5. 艾滋病期的。
  (二)患以下严重疾病,经治疗不见好转或不具备治疗条件的: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所致严重心律失常、急性心肌梗死、心绞痛频繁发作、心力衰竭治疗无效的;
  2.急慢性肾炎病情较重的;
  3.尿毒症、肾病综合症治疗期的;
  4.脑血管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5.支气管哮喘,连续出现哮喘持续状态的;
  6.颅内肿瘤及各种颅内感染的;
  7.癫痫频繁发作的(每周大发作一次以上);
  8.脑器质性疾病如脑出血、脑梗塞、颅内高压或意识障碍患者及脑外伤病情较重的;
  9.高血压病Ⅲ期;年龄在50岁以下的,患高血压病,经药物联合治疗血压仍持续在收缩压180mmHg以上,舒张压110mmHg以上的;年满50周岁以上的,患高血压病,经药物联合治疗血压仍持续在收缩压160mmHg以上,舒张压100mmHg以上的;
  10.腰椎结核,形成脊椎骨质破坏需要治疗的;
  11.椎间盘突出,经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的;
  12.强直性脊柱炎,生活不能自理的;
  13.脊柱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的;
  14.脊髓性疾病、椎管狭窄,生活不能自理的;
  15.经精神病司法鉴定,患各类精神病,不具备服教能力或需要精神科专科治疗的;
  16.糖尿病并发视力严重障碍或伴下肢皮肤破溃、坏疽经治疗得不到控制的;
  17.内分泌系统疾病,经治疗得不到控制的;
  18.严重贫血及各种血液病的;
  19.良性肿瘤需手术治疗和患有各种恶性肿瘤的;
  20.严重眼内疾病或严重眼球外伤的;
  21.急性胰腺炎,肝、脾破裂,消化道出血有可能危及生命的;
  (三)因工伤造成较重伤残的。
  (四)局认定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强戒人员所外就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医务部门出具强戒人员所外就医建议书;
  (二)  强戒人员管理大队提出意见,填写强戒人员所外就医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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