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脱逃被追回的;
(二) 本次强制隔离戒毒是因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七条 提前解除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强戒人员管理大队公开评审后提出意见;
(二)强戒所执行部门审查;
(三)强戒所公开审核后提出意见;
(四)局法制处备案、审查;
(五)原决定公安机关审批。
第八条 提前解除案卷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意见表(一式2份);
(二)诊断评估报告书;
(三)综合材料;
(四)戒毒帮教协议;
(五)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登记表;
(六)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七)阅卷记录。
第九条 强戒所应当于一年后诊断评估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提前解除案卷材料报局法制处备案、审查。法制处于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手续。强戒所于备案审查后3日内将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意见书和诊断评估报告书报送市公安局禁毒总队。
第十条 强戒所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后,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宣布提前解除和责令社区康复决定的有关事宜,并及时办理出所手续。
第十一条 强戒人员在提前解除办理期间,严重破坏所管秩序的,应当取消提前解除资格。
对取消提前解除资格的,强戒所应当将取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报告和相关案卷材料向法制处备案、审查。通过审查备案的,强戒所应当制作取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意见书,及时报送市公安局禁毒总队。
第十二条 强戒人员经出所诊断评估符合延期条件的,强戒所应当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延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强戒人员管理大队公开评审后提出意见;
(二)强戒所执行部门审查;
(三)强戒所召开听证会后提出意见;
(四)局法制处备案、审查;
(五)原决定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延期案卷材料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