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期限管理与执行方式变更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劳教发〔2011〕64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期限管理与执行方式变更规定(试行)》,已于2011年11月14日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民警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期限管理与执行方式变更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执行变更有关工作,维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
戒毒条例》及司法部、北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期限管理是指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以下简称“提前解除”)、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以下简称“延期”)、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以下简称“按期解除”)。
本规定所称执行方式变更是指所外就医和变更强制隔离戒毒为社区戒毒(以下简称“变更为社区戒毒”)。
第三条 强戒人员戒毒期限管理和执行方式变更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戒毒治疗的原则。
第四条 局法制处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戒所”)戒毒期限管理和执行方式变更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戒毒期限管理
第五条 强戒人员达到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前解除:
(一)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期限满一年;
(二)经诊断评估,戒毒情况良好;
(三)家庭和社区帮教条件良好。
第六条 强戒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