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1]18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喀什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喀什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5号),设立喀什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挂喀什地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牌子,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将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责由行署办公室划入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2、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县(市)、乡(镇)政府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3、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和研究处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参与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间的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祖国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安排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有关工作。
4、参与制定地区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的政策、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管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负责组织并核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项目方案;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统计及分析工作。
5、协调有关部门执行中央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负责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等有关工作;负责喀什地区清真食品有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