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自评。是指供热单位自身对照评价内容及标准进行评价;
(二)行业评价。是指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根据评价内容及标准对供热单位进行评价;
(三)社会评价。是指组织社会公众或者热用户,根据创优服务评价内容及标准对供热单位进行创优服务评价(CY)。
采用单位自评和行业评价形式时,既可以是全面评价(QM),也可以是创优服务评价;采用社会评价时,一般为创优服务评价(CY)。
第十条 将单位自评、行业评价和社会评价的结果进行综合的称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可以是全面评价(QM),也可以是创优服务评价。
第三章 评分标准与评价等级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第七条的全部六项内容中,每个单项的评价满分分值均为100分。
全面评价(QM)的满分按100分计,其中的六个单项分值如下:
供热质量(ZL)30分,供热服务(FW)20分,供热运行(YX)10分,供热设施(SS)10分,供热经营管理(JG)10分,供热基础管理(JG)20分(见《全面评价表》)。即:
QM=ZL+FW+YX+SS+JY+JC=30+20+10+10+10+20=100
创优服务评价(CY)的满分按100分计,其中的供热质量(ZL)60分,供热服务(FW)40分(见《创优服务评价表》)。即:
CY= ZL+FW=60+40=100分
综合评价的满分按100分计,其中单位自评20分,行业评价40分,社会评价40分(详见《综合评价表》)。即:
综合评价=单位自评+行业评价+社会评价=20+40+40=100分
第十二条 比照每一项评价的具体内容及分值,根据供热单位达到的不同程度分为三档计分,评价具体内容及标准见附件《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标准表》。
第十三条 对于供热单位和锅炉房全面评价、创优服务评价、综合评价的结果,可根据评价结果的分值由高到低划分以下四个等级:
(一)一级:90-100分;
(二)二级:80-89分;
(三)三级:60-79分;
(四)四级:60分以下。
三级(含)以上的供热单位和锅炉房,为评价达标单位。
第十四条 对于供热单位和锅炉房的最终评级,根据组织的行业全面评价结果或者综合评价结果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时给予加分:
(一)积极开展节能改造,建立完善的能耗统计与监测体系的;
(二)积极开展计量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的;
(三)积极完成政府指令供热任务,主动承担弃管供热单位的供热任务;
(四)积极参加政府和行业开展的大型活动,且成绩突出的。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时给予降级处理:
(一)发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供热范围,或弃管供热设施,引发用户不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间或市政府要求的时间开始供热,在规定时间或市政府要求的时间之前,提前结束供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