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1〕68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
现将《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标准表
2全面评价表
3创优服务评价表
4综合评价表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北京市供热单位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供热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推进供热节能减排和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供热管理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供热单位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评价,是指从供热质量、供热服务、供热运行、供热设施、经营管理、基础管理等方面对供热单位进行评价。
第四条 开展供热单位评价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标准统一、社会参与、分类统筹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根据评价结果对供热单位划分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市和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供热单位评价活动。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供热单位的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方法
第七条 供热单位的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热质量(ZL)。包括按时供热,达标供热,保低控高;
(二)供热服务(FW)。包括主动服务,及时服务,文明服务;
(三)供热运行(YN)。包括安全运行,稳定运行,节能运行;
(四)供热设施(SS)。包括热源(热力站)、管网、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设备设施的状况及节能计量装置的安装状况;
(五)供热经营管理(JY)。包括收费管理,能耗管理,成本管理;
(六)供热基础管理(JC)。包括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制度管理。
第八条 根据评价内容将供热单位的评价分为全面评价(QM)和创优服务评价(CY)两类:
(一)对本办法中第七条的全部六项内容分别根据评分标准评价后,将全部单项评价结果汇总后的评价称为全面评价(QM);
(二)对本办法中第七条的前两项内容分别根据评分标准评价后,将前两项的单项评价结果汇总后的评价称为创优服务评价(CY)。
第九条 供热单位评价可以分别按照单位自评、行业评价和社会评价等三种形式对供热单位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