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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承担提升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职责。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地区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地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地区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监督地区植物防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补充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督查,承单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
  (七)承担地区农业防灾减灾的职责;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八)制定全地区农业科研、教育、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组织重大农业科研和推广项目的筛选及实施;参与重大农业科研项目和开发项目的协作攻关;指导农业重大科技示范推广项目的实施;负责管理农业科研项目;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加工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十)组织地区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拟定地区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一)制定并实施地区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节能减排;指导地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
  (十二)承办全地区农业涉外事务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实施与管理利用外资项目;协调管理有关区外农业组织在地区的实施项目。
  (十三)指导协调地方国有农场(园艺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
  (十四)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负责执法机构与队伍建设、业务指导、人员培训、人业人员的资质标准审核;负责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农资产品质量检验;受理对农业违法行为、案件的投诉举报、组织重点农业执法项目的实施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整顿和规范农业市场秩序,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及产品等违法行为,查处坑农害农案件。
  (十五)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的法律法规;研究提出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战略和重大发展政策,负责编制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指导休闲农业、旅游农业等农村二、三产业发展;负责国家和自治区、地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审、上报、认定和监测工作;负责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信息化建设、统计调查和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负责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项目管理、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绩效考核和项目库建设等工作;指导企业名牌战略实施、品牌创建和质量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为企业提供融资、技术、人才、信息、创业等服务工作;指导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科技创新和信息化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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