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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是要加强工业建设项目设备设施安装过程中的安全监管。要加强资质管理,严厉查处非法转包、分包行为。要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相关部门应协调配合。

  (三)安全监管部门在认真履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监管职责的同时,承担和加强以下工作职责

  一是发挥综合监管职能,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设施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质监局、建交委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就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设施安全监管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磋商和协调,会议要形成纪要或决议,针对实际状况,切实解决影响全市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二是负责挖掘机、装载机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安全监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除外)。在参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目录的基础上,明确和制定特种设备目录之外的危险性较大设备监管范围,对挖掘机、装载机等危险性较大设备实施重点监管,做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相关设备定期检验,消除安全监管上的盲区和死角,坚决把这类事故切实降下来。

  二、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监管

  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质监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发生特种设备死亡事故,质监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都要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由质监部门会同安全监管、公安、工会、监察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经确认属于不纳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范围、又属于起重伤害和场(厂)内机动车辆伤害死亡事故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质监、公安、工会、监察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建设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各相关职责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研究、及时发现和总结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设施安全事故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方案,开展专项治理,有效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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