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法〔2011〕64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建交委及有关单位:
近年来,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呈多发、高发态势,仅今年一季度就发生起重伤害和场(厂)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10起、死亡10人,占一季度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的47.6%和45.5%,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突出问题,暴露出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设施安全监管存在着明显的盲区和死角,职责不对接、监管不得力、措施不落实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要求,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设施安全监管,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设施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设施安全监管职责
依据市委、市政府“三定”方案,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0〕56号)的有关规定,各相关职责部门要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及相关设备设施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责。
(一)质监部门在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的同时,承担和加强以下工作职责
一是加强起重设备司索环节的安全监管。近年来发生的起重伤害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捆扎物品的索具(如钢丝绳、吊带、夹具等)而引发,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索具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施工起重机械除外),有效防范此类事故发生。
二是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作业环节的安全监管。要针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安全防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挤压等情形的安全事故,在教育培训、现场管理、资质发放等方面加强监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积极预防此类事故发生。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真履行建设施工安全监管职责的同时,承担和加强以下工作职责
一是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加强建设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和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管,强化现场管理,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设施工起重机械司索环节的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