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任务
(三)开展社区灾害隐患排查和治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全面排查社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公共设备和居民住房等存在的灾害隐患,及时落实治理措施,消除隐患,重大隐患要限期治理。在灾害隐患未消除前,组织编制社区灾害隐患分布图,并告知社区居民和单位。要掌握社区老年人、儿童、孕妇、病患和伤残人员等群体的情况,为有效保护和转移社区居民打好基础。
(四)加强灾害监测和信息报告。建立健全社区灾害日常监测预警制度,社区工作人员和灾害信息员要及时报告本社区内灾害隐患和相关灾害信息。建立完善社区灾害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各类灾害监测预警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利用社区广播、电视、户外显示屏、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手段,及时准确向社区居民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五)编制社区综合减灾预案。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指导社区制定社区综合减灾预案。预案要明确应急指挥机构和人员工作职责,规范预警防范、灾害应急处置、避灾安置、生活救助、信息传递等工作,细化灾害防范措施和程序。
(六)加强社区综合减灾队伍建设。建立以社区工作人员、灾害信息员、安保人员为主体的社区综合减灾工作队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支持和鼓励社区内的公务员、医生、教师、学生、离退休干部、退伍军人、民兵等人员成立形式多样的社区减灾志愿者队伍,开展社区减灾服务工作。
(七)开展防灾减灾培训演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红十字会等各类社会组织要定期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社区管理人员和居民进行避灾自救和灾情信息收集分析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灾情信息员”、“红十字救护员”证书。要经常性地组织社区居民、志愿者队伍以及社会组织、学校、医院等,开展防灾减灾演练活动。通过演练及时发现问题,不断修订和完善社区综合减灾预案,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八)加强社区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确认、新建等方式,将社区内的学校、体育场、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场所确定为社区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供水、供电、厕所等基本生活保障功能。要在避难场所及其周边重要路口等位置设置醒目的标志牌和指示标志牌,明确避难场所位置、可安置人数、管理人员等信息,引导社区居民在紧急时能够快速到达社区灾害避难场所。避难场所内应设置功能指示标志牌,标明救助、安置和医疗等功能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