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亡者有效身份证明(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亡者为集体户口的,须提供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亡者为重点救助对象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颁发(出具)的有效证(书)件或证明。亡者为在甬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有效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为驻甬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亡者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提供与在甬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在县(市)区公安机关登记居住的有效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各地殡仪馆和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等殡葬服务单位分别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免费项目和标准免除相关费用。所需费用由上述单位向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结。
(四)殡葬服务单位的确认
具体承担惠民殡葬政策服务任务的殡仪馆和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等殡葬服务单位的确认,由县(市)区民政、发改(物价)、财政等部门共同确定,其中各区还须报市级相关部门核准。确认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政策保障和经费结算标准
1.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并纳入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对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惠民殡葬经费给予一定补助。
2.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殡仪基本服务项目结算标准,以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准为依据;墓葬基本服务项目结算标准,具体由县(市)区发改(物价)、财政、民政等部门确定,其中各区还须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三、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惠民政策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惠民殡葬服务保障制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惠民殡葬政策,倡导文明新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文明节俭丧葬的自觉性。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和教育培训,强化依法管理和日常监管。发改、财政等部门要规范惠民殡葬服务价格,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政策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民政、发改、财政等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殡葬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行风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殡葬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