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府办〔2010〕28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来,为适应建设国际旅游岛的需要,市政府加大了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执行力的工作力度,促进了政府各部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但在公文处理方面发现一些部门存在亟需改进的问题。如有的部门不按规定上报公文;对市政府交办的事项不能按时回复;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在部门内部滞留时间过长,留给市政府研究和审批的时间过短;部门之间协调机制不够完善,仍然存在推诿扯皮、效率不高等。为更好的落实《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1〕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公文文种,请示和报告不能混用。上报文要按格式要求,在公文规定位置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应是公文制发机关主要负责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以示负责。凡属市政府各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公文,应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理。要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呈报“请示”性公文,请示件不得越级上报;属于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各部门要主送市政府,不得主送市委或同时主送市委、市政府,以免因领导批示不同而造成无法办理,耽误时间。除报告性的公文(包括情况报告、简报、会议纪要、会议材料等不需审批的公文)可以直接送给市政府领导个人外,凡请示性质要求审批办理的公文不得直接送给领导个人(紧急或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待的除外),所有来文均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处理。
二、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对其中市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将把有关办理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对市政府办公室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各部门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