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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六)组织市监委会委员开展社会保障工作考察和宣传活动;
  (七)承办市监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监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市监委会委员权利:
  (一)受市监委会委托,参加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二)审议有关部门提交的社会保障基金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调剂、运营、结余等情况的报告,并就相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和机构质询;
  (三)对检查和调查中发现有关部门和机构在执行社会保障政策、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直接向市监委会办公室报告并依法受到保护;
  (四)对有关部门和机构在执行社会保障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处理建议和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市监委会委员义务:
  (一)认真学习掌握我国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广泛宣传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积极参加市监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主动进行有关社会保障调研工作;
  (三)自觉接受市监委会的领导,执行市监委会的有关决定,遵守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有关工作纪律 ,保守有关秘密;
  (四)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检查作用,如实反映发现的问题。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市监委会对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检查实行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三条 市监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不定期地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使用、管理、发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除国家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督权的监管部门和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以及市监委会确定的社会保障基金年度检查计划外,市级有关部门在开展全市性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时,应事先向市监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基金举报案件和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由有关职能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并实行报告制度。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市监委会设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市监委会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主任会议视工作情况适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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