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熟悉国家和我市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协调议事能力;
(二)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第七条 市监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主任由市人社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指定有关人员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监委会政府成员单位相关科室科长兼任。
第八条 市监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保障监督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市监委会职责:
(一)研究决定全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协调全市的社会保障监督工作;
(三)定期听取市级有关部门执行社会保障政策情况和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调剂、支付、运营、结余的情况报告;
(四)组织对全市各级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包括: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对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调剂、支付、运营、结余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监督的有关信息;
(六)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就重大问题向全市通报有关情况;
(七)承办国家、省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和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八)其他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工作。
第十条 市监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拟定市监委会的工作制度,草拟市监委会的文件;
(二)负责汇总市级各有关部门提交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市监委会确定;
(三)负责组织实施市监委会确定的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和任务,协调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有关工作;
(四)听取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工作的意见,负责受理群众举报,督促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向市监委会报告;
(五)向市监委会呈报全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工作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