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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三府办〔2010〕28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八日

  三亚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更好地开展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发挥监委会的监督作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 市监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市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市监委会由市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代表组成。政府代表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人社局、财政局、总工会主要负责人,市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卫生局、地税局、人行三亚分行等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用人单位代表(2人)、职工代表(2人)由市总工会提名推举;专家代表(2人)由市监委会特邀。
  第五条 市监委会设委员9-18人,其中,监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14人。其中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专家代表的总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委会委员,实行委任制。监委会委员由于工作变动或失去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监委会免去其委员职务。监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按规定及时增补。
  第六条 市监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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