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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开放型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还应包括场所内地面、操作台、设备和物品的表面污染监测。有流出物的场所还应对流出物及其周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八条 监测记录或报告应记载监测数据、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仪器、测量时间和测量人员等信息(格式参考见附件)。

  第九条 辐射工作单位发现监测结果异常,应立即停止辐射活动,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第十条 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防护管理机构应建立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或报告档案,并妥善保存,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或报告,应随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一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辐射工作单位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记录格式(参考)

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
监测记录

  项目名称:              
  监测单位:              
  编制时间:              


  表一 监测相关信息与结论

单位信息

名称

 

地址

 

法人

 

辐射安全防护

负责人/电话

 

辐射工作

内容及场所

说明

辐射工作内容

 

场所说明

 

监测部门、

人员和仪器

监测部门

 

监测人员及

培训情况

 

监测仪器及

检定情况

 

污染物、

污染途径

分析与监测

内容

污染物、

污染途径分析

 

监测内容

 

监测方法

 

监测结果

 

结论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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