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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改(扩)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对既有建筑进行改(扩)建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并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施工区域应配专人值守和巡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施工单位应向既有建筑使用人开展相关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主动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开展疏散演练。

  (五)规范搭设施工现场脚手架。鼓励采用工具化钢脚手板和冲压钢脚手板。脚手架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高层建筑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脚手架,个别多层住宅修缮工程确需搭设毛竹脚手架施工的,须经房管部门审核同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性安全防护网。既有建筑改(扩)建工程的脚手架搭设,应不影响原有消防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

  (六)强化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要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宣贯工作,有重点、有计划地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传授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加强案例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建设工程各相关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

  四、切实强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联合监管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落实定期会商、联动执法、隐患抄告、信息共享等制度,有效形成消防安全监管合力。

  (一)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底数并落实力量,加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尤其是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要求、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用足用好“三停”、强制执行、拘留等法律手段,依法督促整改到位。同时,要指导督促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逃生自救意识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

  (二)建设交通部门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住宅修缮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或项目监理机构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建设交通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重点审查建设、施工等责任主体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以及施工临时用房、施工防护网消防性能等情况。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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