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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预防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以人为本、安全为先、管理为重”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要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火灾易发、高发季节,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坚决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二、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分包施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因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或未遵守相应管理规定而造成火灾事故的,分包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制,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部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二)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监督责任。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要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落实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部)件、建筑材料、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一旦发现上述相关消防安全隐患,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据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按规定向建设、公安(消防)或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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