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培训教师人员表(见附表3);
(六)培训教师人员简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培训管理制度;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市环保局自收到申请单位申报材料起3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按如下程序进行评估推荐: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二)现场核实、评估申请单位培训能力;
(三)将能力评估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在市环保局政务网站上公布培训单位推荐名单。
第六条 列入推荐名单的单位,在人员、资产、培训场地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环保局办理变更手续。
市环保局应及时在政务网站上更新培训单位推荐名单及变更信息。
第七条 列入推荐名单的单位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培训制度,对所开展的培训活动及考核结果负责。
第八条 市环保局对推荐名单所列单位的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列入推荐名单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开展辐射安全培训情况及人员、资产、培训场地等变化情况报送市环保局。
第十条 市环保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列入推荐名单的单位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将从推荐名单中予以除名:
(一)在培训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辐射安全培训考核结果失实的;
(二)不按规定接受检查、考核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培训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北京市辐射安全培训单位能力评估推荐申请表
2.申报单位现有辐射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3.培训教师人员表
附表1:
北京市辐射安全培训单位能力评估推荐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