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辐射安全培训单位能力评估推荐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环发〔2011〕3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辐射安全培训工作,规范辐射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根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辐射安全培训单位能力评估推荐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辐射安全培训单位能力评估推荐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辐射安全培训工作,规范辐射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单位的能力评估推荐活动。
第三条 市环保局组织对本市辐射安全培训单位的能力评估推荐活动。
第四条 符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单位,可自愿向市环保局申请能力评估,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初级辐射安全培训单位能力评估推荐申请表(见附表1);
(二)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培训场地的证明材料;
(三)本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工作业绩简介;
(四)现有辐射监测设备清单(见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