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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抗旱办法

  第十四条 抗旱预案应当包括:

  (一)抗旱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二)干旱等级划分;

  (三)旱情监测和预警;

  (四)应急响应启动和结束程序;

  (五)不同干旱等级条件下的应急抗旱对策;

  (六)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

  (七)旱灾信息的采集及传递报告通报;

  (八)保障措施及善后处理。

  干旱灾害按照区域耕地和农作物受旱面积与程度,以及因干旱导致城镇供水紧张和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数量,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级,所对应的抗旱应急响应级别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Ι级。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天气发展变化,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抗旱会商,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和干旱发展趋势,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根据可能发生干旱灾害的程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旱情预警信息。

  第十六条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抗旱预案规定的权限,及时作出启动相应等级抗旱应急响应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第十七条 发生轻度干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抗旱Ⅳ级应急响应,积极组织抗旱,监视旱情发展变化,合理利用水资源,实施人工增雨。

  第十八条 发生中度干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抗旱Ⅲ级应急响应,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度辖区内水库(水电站)、山塘等所蓄的水量;

  (二)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道沟渠内截水;

  (三)适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建设应急水源工程;

  (四)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五)使用再生水,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旱情解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确需保留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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