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贵州省抗旱办法》已经2011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赵克志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贵州省抗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统筹兼顾、注重科学、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抗旱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发生严重或者特大干旱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增加抗旱专项经费。
第五条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抗旱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动员社会力量适时开展抗旱活动;加大投入,加强抗旱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配置水资源,加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普及抗旱知识,厉行节约用水,有效防御和减轻干旱造成的危害。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应当健全完善抗旱指挥机构,充实配备具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