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合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1〕34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及各类企业:
为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提高集体合同质量,规范集体合同档案管理,发挥集体合同档案作用,提升经办机构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合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档案局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集体合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合同档案管理,发挥集体合同档案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合同档案,是指集体合同订立、履行、管理、备案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及其管理的用人单位按照《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要求提交的备案材料、履行备案手续时形成的集体合同档案,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