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大额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议;
(三)经市政府审议批准后,编制大额专项资金年度目录,提交市人大审议批准;
(四)审核批复大额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五)健全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共享机制;
(六)组织开展大额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大额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开展大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负责设立大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明确责任主体、制定管理流程,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审核大额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大额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大额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实现绩效目标;
(四)对大额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大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情况的总结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强化对大额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健全大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动态监管机制。以大额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对大额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调整和撤销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行政职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
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大额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