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大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负责大额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大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大额专项资金年度执行结束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大额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对未到执行期满的大额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对执行期满的大额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执行期内绩效总体评价。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向市政府提交的大额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报告或者执行期内绩效总体评价结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大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调整或者撤销大额专项资金以及完善大额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调整和撤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额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对资金的支持方向、支持方式、规模、执行年限、业务主管部门等予以调整:
(一)专项工作依据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
(二)大额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机构设置或者职责发生变化;
(三)经绩效评价,大额专项资金未达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等。
第二十五条 大额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
(一)大额专项资金的预期目标已提前实现;
(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大额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
(三)经绩效评价,大额专项资金未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
(四)经监督检查,大额专项资金的管理或者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等。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大额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大额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大额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